包工头欠工资 “总包”来清偿

13名农民工拿回58万元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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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不过,在工程建设领域,“包工头”或“分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可能要由“总包”来埋单。这是咋回事呢?

2023年6月5日,农民工石先生通过相关途径,反映其自2019年9月至2022年1月,在市区玺樾府二期项目工地从事项目管理工作,被拖欠工资3.159万元,希望有关部门帮助讨薪。

经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调查,玺樾府二期项目建设单位为亳州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安徽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通康),劳务分包单位为安徽同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同匠)。在调查了解中,石先生又反映该项目拖欠包括其在内的15人工资81.4984万元。

“经我们认真核实,最终认定玺樾府二期项目拖欠石先生等13人工资58万元。”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告诉记者。

2023年6月6日,市人社局约谈了施工总包单位安徽通康项目负责人。据其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安徽通康已向劳务公司安徽同匠足额拨付工程款。6月12日,市人社局对安徽同匠、安徽通康进行立案;6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安徽通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在限期内清偿拖欠的工人工资。6月30日,对安徽同匠相关负责人高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高新区公安分局;7月3日,高新区公安机关受理该案,目前正在侦办中。

据记者了解,安徽通康已将58万元工人工资打入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农民工代发工资专用账户,亳州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已支付清农民工工资,为劳动者讨回“血汗钱”。

监察员表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因其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因此,‘总包’即使付清了农民工工资,也有可能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包工头’‘分包’单位进行追偿。”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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