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记者近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位于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的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一案,经过调查、核实已审查终结,该公司被罚10万元。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2024年5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机动车尾气检验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和相关档案资料发现,2023年3月8日,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车加载减速法对黄牌车皖SC0211柴油车检测出具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中,该车辆后处理装置已安装SCR(选择性催化还原),但《检测报告》中SCR显示无,OBD(车载诊断系统)故障指示器显示有故障代码,但《检测报告》中OBD系统故障指示器报警及故障码显示无。亳州市中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给被检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定,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一百七十元;对该公司处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