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八大权益,保障合法权益
八大权益知多少?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 ,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 ,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 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 ,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不得减轻、 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依法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当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有要求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信息安全权:在保障自身消费者信息安全基础上,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消保知识金融教育是构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泰康人寿亳州中支会加强金融教育工作,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素养,为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贡献力量,同时,泰康人寿亳州中支也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以案说险】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王女士在朋友介绍下,参与了一个号称“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项目,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30%以上。起初几月,王女士确实收到了小额回报,随后便加大了投资额度。然而,好景不长,项目突然崩盘,负责人失联,王女士损失惨重。
案例分析
·高收益诱惑:利用高收益承诺吸引投资者,掩盖实际风险。
·非法集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庞氏骗局:用新投资者的资金偿付老投资者的利息和本金,维持虚假繁荣。
案例启示:
1.理性投资:认识到“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规律,不盲目追求高回报。
2.核实资质:投资前查询相关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3.分散投资:不要将所有资金投入到单一项目中,降低风险集中度。
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学习并掌握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在面对风险时从容应对,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三)【以案说险】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
张女士在2022年7月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但在9月因心脏病住院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付。
经过调查,发现张女士在投保前曾因“冠状动脉粥样硬性疾病”、“心绞痛”、“高血压3级”等疾病住院治疗,但在健康告知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启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风险来临时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但要实现这一目的,投保人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如实告知的义务,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引发理赔纠纷。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保证未来需要时能享受到保险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