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提高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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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关意见(2025年修订)》近日印发。《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依据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意见》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房地产用地应在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0.5年内开工、3.5年内竣工;工业用地根据建筑面积不同,设定不同的开工竣工期限等。

《意见》清晰界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内涵,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和决定书约定,对已供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涵盖土地使用、开工竣工等多方面。根据《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或下发决定书后,及时向税务、财政部门传递用地批准信息,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意见》规范了延期申请与违约处置,明确,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后签订补充协议。对于未按时开工、竣工的项目,区分政府原因和非政府原因进行处置,对违约者采取公示、纳入失信名单、按闲置土地处理等措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置涉嫌闲置土地,将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并公开,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申报开工、竣工情况,部门及时检查核验。同时,根据违规违约记录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定期公示。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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