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十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涉及租赁充电宝、电信服务、食品安全等领域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十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租赁充电宝、电信服务、食品安全等多个和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案例
1
租用充电宝多扣99元
2022年10月18日,消费者陈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在涡阳县某运动训练馆租用充电宝,半小时后归还。后发现支付宝被多扣除99元,联系商家客服,对方称经核对订单无异常,让和安装人员协商,商家推诿一直不予退款。 经查,该运动训练馆2021年7月1日成立,某软件公司在该经营场地设置充电宝服务器,用于经营活动。事发后,投诉人陈某某与软件公司协商,该公司认为是充电宝操作失误造成,不予退还被扣除的费用。涡阳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体育运动训练馆负责人、投诉人三方沟通协商,由该馆先行退还投诉人多扣的99元,事后该馆再和软件公司协商处理,投诉人和训练馆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
2
更改电信服务套餐被拒
2022年9月6日,消费者孙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16年在涡阳县某电信公司加价2000元办理的吉祥号,公司承诺“两年后可随意更改套餐”,现在套餐项目有的用不到,且费用较高,2022年在2月9日向该公司提出更改申请时被拒。
涡阳县某电信公司是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创建和发展的ODR企业(注:ODR企业是指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通过全国12315平台ODR系统提供消费者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于是将该诉件转至该公司处理。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和该公司认为没有给公司造成明显损失,可以给客户更改套餐,及时为消费者办理了业务。
案例
3
超市里买到过期挂面
2022年6月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6月6日在涡阳县临湖镇某超市购买的一袋挂面已经超过保质期,李某某认为该超市在销售时未尽到主体责任,使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超市共购入涉案产品挂面20袋,通过调取该店销售记录,该店在涉案产品过期后销售出1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货架上仍摆放该过期挂面1袋。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临湖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超市赔付消费者李某某600元。李某某表示满意。该超市因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款5500元、没收过期挂面1袋的处罚决定。
案例
4
因疫情未履约拒退订金
2022年9月,消费者张某某在涡阳县星园街道某月子中心订购月子服务,订金为1000元。12月份孩子在合肥出生,孕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伴随其他病症,一直在合肥住院,到期未能履约。月子中心以张某某未能按期入住为由,拒绝退还订金。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取张某某的住院凭证,认为当时全县正处于疫情高发期间,且病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已住院治疗等原因不能回涡履约,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涡阳县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执法人员向该月子中心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该月子中心同意退还张某某订金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
5
虚假宣传销售山楂干
2023年2月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称谯城区某百货商行经营的网店销售的山楂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并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花费250元委托设计公司在店铺发布并设计商品标题及宝贝详情页,发布内容含有“特级”的宣传用语,用来销售山楂干产品,该行为属于销售食品的广告涉及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款1000元。
案例
6
销售劣质净水机诈骗老人
2022年2月15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蒙城县群众邵某某81岁、郭某某82岁的群众来信,反映二人于2021年9月9日被一伙骗子骗至蒙城县某酒店的会议室,现场为参会的老年人讲解净水机的水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并忽悠参会老年人购买净水机,邵某某和郭某某分别花费2000元和3980元购买了一台劣质的净水机。邵、郭二位老人认为销售人员作了虚假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时距事发时间已过去5个多月,老人们不知道销售净水机人员名字,遂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蒙城县某酒店调查核实。经查,该酒店于2022年9月9日将会议室租赁给一李姓男子,租赁费用为600元,只登记了李姓销售净水机,未登记名字和查验《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由于投诉人和酒店都提供不出销售净水机人员的信息,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邵、郭二位老人和该酒店现场调解。经调解,该酒店赔偿邵某某1000元、赔偿郭某某2000元。邵、郭二位老人表示满意。
案例
7
取消婚礼造型订单起纠纷
2023年2月22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单称消费者曾某某在一家做嫁衣的店花费3680元订购婚礼造型服务,2月20日与该店协商取消订单退还费用被拒绝。
谯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该嫁衣店认识到合同是单方面的,有霸王条款嫌疑,同时也教育投诉人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要求履行。经过调解人员重新梳理过程双方认为都有责任,嫁衣店同意退回投诉人曾某某2500元,双方并签订投诉调解书。
案例
8
修理房屋渗水遭忽悠
2022年9月1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徐汇区申某反映:2022年6月19日,其因家中房屋渗水,其通过互联网查询找到“雨虹防水维修部”,注册地址在利辛县望疃镇红旗村,师傅上门查看房屋渗水情况后,告知可使用防水胶,费用在1000-2000元,注好胶后,师傅称花费7500元,与事先说的价格相差较大,经协商后,双方签订防水维修合同,保修期5年,费用3000元。8月15日晚,楼下业主称其家房屋渗水,联系师傅进行售后,第二天,师傅要求其补齐7500元后方可进行售后维修,现师傅一直不接听其电话。
经查,被投诉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在某网络平台注册网店,在上海市从事防水派单。经调解,商家已向投诉人全额退款。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将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
9
孩子偷卖金项链买手机
2022年12月3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闫某的投诉,反映其13周岁的弟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向时某经营的金银首饰店出售了一截金项链,后用所得款在某手机店购买1999元手机一部。闫某在发现后,表示两起交易应属无效,要求时某退回项链,手机店退货退款,时某及手机店经营者并不认同,引起纠纷。闫某在与时某、手机店经营者多次协商无果后,投诉至蒙城县市场监管局。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闫某弟弟是在家长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价值达8700元的金项链,并用所获款购买一部手机。而时某与手机店经营者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回收项链、出售手机。这两起交易行为明显超出未成年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监护人发现并明确表示反对后,两起交易行为应属无效,商家行为存在过错,时某应予退回项链或补足黄金差价,手机店也应退货退款。经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各方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时某同意向投诉人补足黄金差价8700元,手机店经营者同意在闫某退回手机后退款1999元。闫某表示满意。
案例
10
KTV拒带食品被罚款
2022年9月13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群众投诉:蒙城县某KTV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认为不合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KTV在其经营场所大厅内告示牌上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经查明:该KTV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店内大厅设置写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牌,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小吃进店。
该KTV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蒙城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后能主动及时改正,撤掉带有“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字样的告示牌,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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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日 系列活动
辨假识真 放心消费
3月15日,在市区魏武广场,工作人员正在向市民讲解辨假识真技巧。当日,我市在魏武广场举行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诚信教育主题活动,17家市直单位、29家企业及协会参加此次活动,现场解答群众对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今年活动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
“3·15”维权宣传进社区
3月15日,蒙城县城关街道富园社区开展“3·15”消费维权宣传活动,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和党员志愿者为居民讲解消费者维权知识,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劝导辖区内的经营者要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普法直通车”开进“大药行”
3月15日上午,在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谯城区人民法院干警正在开展消费者权益普法活动,为广大药商答疑解惑。
当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谯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精准普法路径,将“普法直通车”开进“大药行”,实现问询即刻回复、纠纷入户化解、普法量身定做,切实增强广大药商的法治意识,保障广大药商的合法权益。
警惕“美丽陷阱” 5起医美违法案件曝光
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升和科技水平的进步,医美行业也在快速成长。但同时,医美乱象也是层出不穷。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强化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并于近日对五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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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振消费信心保驾护航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如约而至,消费维权相关话题再度引发热议。
衣食住行、民生百态,无不汇于“消费”一词。提振消费信心,是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的主题。近年来,随着多方重视和共同努力,亳州高新区消费环境持续改善。伴随着消费升级加速,以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消费安全也暴露出新风险。因此,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作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主要目标,大力整治食品药品安全、假冒伪劣、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在全区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开展信用宣传 增强诚信意识
3月15日上午,市信用办在市区魏武广场开展了“3·16国际诚信节”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围绕“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褒扬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的主题,通过向群众分发《安徽省信用报告服务指南》《信用修复工作指南》《信易贷平台使用指南》等宣传彩页的形式,向群众介绍了信用服务工作情况,增强群众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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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送健康 真情暖人心
3月15日,市中医院医护人员正在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当日,市卫健委组织市中医院医护人员到谯城区安溜镇开展健康咨询和义诊活动,免费为就诊群众量血压、测血糖,叮嘱他们要合理控制日常饮食、规范用药,将健康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切实提高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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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日 消费维权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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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西潘楼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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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十八里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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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维权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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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开展“3·15”系列金融知识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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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积极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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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烟草专卖局开展“3·15”宣传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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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诚信教育主题活动 提振消费信心 促进消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