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钱女士的孩子今年七岁,读小学一年级,前几天下雪时在学校摔伤,她咨询本报律师团,学校该怎么承担责任?
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该学生才七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学校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应当对此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各教育机构,应该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学校各种软硬件设施的安全性,切实保护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