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为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Ⅳ级响应)应急预案,在市主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3月29日12时起至2018年4月7日24时,在市主城区古井大道以东、北外环以南、北外环与311国道交叉口向南至涡河及沿涡河西岸至十九里集镇、亳芜大道以北合围区域(包含上述路段),重点是上述合围区域内陵园、公墓等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安监、民政、城管、环保、住建、交通、房产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2345,110)。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国家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烟花爆竹禁放的规定。
特此通告。
亳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