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我市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根据《通告》,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我市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燃料组合
《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明确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范围划定
市中心城区和谯城区行政区划定为禁燃区,分Ⅰ类、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一)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谯城区花戏楼街道办事处、汤陵街道办事处、薛阁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行政区域。
(二)Ⅰ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禁燃区管理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严把环境准入关,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二)在禁燃区内,除纳入本市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的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1.2018年底前,完成Ⅲ类管控燃煤控制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2018年底前,完成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3.砖瓦工业配套建设除尘和脱硫设施,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加快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的淘汰和改造工作。
(五)在禁燃区内,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亳州晚报 亳州头条 记者 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