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科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8年1月2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王晓东同志已辞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科代理院长。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科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8年1月2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王晓东同志已辞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科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