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世斌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8年1月2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耿标同志已辞去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世斌代理检察长。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世斌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8年1月2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耿标同志已辞去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世斌代理检察长。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