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林某购得亳州市南部新区一套商品房,并于次年1月将这套房子出租给何某,租期五年。何某承租后,对该房进行了装修。2018年1月,林某因资金紧张将自己的这套房屋出卖给了李某,李某购得这套房子后,要求何某搬出。现在何某想咨询房东的行为是否合法?
邢瑞婷 (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案中,林某与何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该合同合法有效,目前房屋尚在租赁期间。何某租房在先,李某买房在后,且租期未届满,因此林某不能要求与何某提前解除租赁关系,何某应当在租期届满后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