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请问关于人防车位的租用是如何规定的?
市人防办回复: 2016年10月新颁布执行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1.人防车位租金或管理费由维护管理单位——物业公司负责收取; 2.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物业公司可以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租金; 3.由于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所以租金或管理的收取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三年。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租金或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可参照普通地下室停车位租金或管理费标准,可参照《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