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公布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亳州晚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亳州晚报或亳州新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月13日,谯城区消保委、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启动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为获得“2017年度亳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颁发了牌匾和证书。并公布了谯城区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给全市广大消费者以警示、借鉴,以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切实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更好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地龙”、“红花”,经依法抽样送检,总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货值金额12573.2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7719.75元。

2. 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经依法抽样送检,检出含有甜蜜素,货值金额3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3. 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饮品,在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烟酸维生素B6 维生素B12”含量,货值金额973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5000元。

4. 某超市经销的“牛栏山”白酒,经查该产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5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元。

5. 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6. 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烧结煤矸石普通砖”,经依法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26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9000元。

7. 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54.4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8. 某公司经销的烟花爆竹,经依法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36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6400元。

9. 某超市经营发芽的土豆,货值金额9.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0元。

10.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花茶,其外包装上标签不符合规定,货值金额62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5000元。

(王红燕  李旋 王乾 叶齐辉)

(责任编辑:bzkrl)

文章不错,点个赞再走呗!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