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丁辉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6月6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丁辉提出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丁辉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丁辉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6月6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丁辉提出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丁辉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