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张,亳州人。有次我去外地出差,在住酒店时将行李交给入住的酒店服务台保管,工作人员清点并办理了寄存手续。退房时,发现行李已被他人领走,酒店认为保存行李系无偿保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律师,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陈效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我们认为,酒店对您的行李保管不属于无偿保管,酒店是为了经营而提供的附加服务。您与酒店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有效,作为酒店应当妥善保管好客户交存的物品。您的行李被他人冒领,酒店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 刘心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