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需要承担债务吗?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亳州晚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亳州晚报或亳州新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7年4月,市民孙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某借款15万元,并表示愿意以自己的一辆小型轿车为担保。李某觉得孙某的车虽然买来的时候价值20万,但是现在市场的估价在10万元,遂要求孙某再找个保证人,孙某无奈之下,找到自己的弟弟帮自己担保。当天,三人签订了协议。债权到期后,李某找孙某索要借款,但是孙某因欠债太多已不知所踪,李某认为,孙某的弟弟是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于是找到孙某的弟弟,要求其承担债务。孙某的弟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是否应该承担哥哥的债务?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李某的债权之上有两个担保,一个是孙某以车辆提供的担保,一个是孙某的弟弟提供的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先以孙某的车辆实现自己的债权。(记者 曾莹莹)

文章不错,点个赞再走呗!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