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女士与王先生多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并结了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夫妻两人一起奋斗买了两套房屋。2007年年初,王先生结识了好友李某,喜欢上了收藏奇石,为此花费了很多钱,还向李某借了很多钱。后来王先生无法偿还。于是李某将王先生和其妻子孙女士告上了法院,但是孙女士并不知情,孙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她需要偿还这笔债务吗?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先生所欠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孙女士不知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孙女士不用偿还此债务。 (记者 曾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