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家住涡阳县的赵先生花费70余万元,全款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并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8月1日。眼看房价升高,开发商甚是后悔,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赵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无效,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赵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商因房价上涨,故意毁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 曾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