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经营一家五金店,李某最近三年在王先生的五金店购买五万元货物,目前欠款三万五千元左右。其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为王先生,无字号。王先生不清楚他应该以五金店还是其本人名义主张权利,应该以何身份起诉李某?
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名称的登记注册依据本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在法律上就叫作“字号”,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时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用字号。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王先生的情况,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即其本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记者 曾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