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宅基地使用人的登记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当年度该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市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转用土地的数量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具体农户宅基地时,确定具体位置,并报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