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晚报-亳州新闻网讯 赵先生是我市某单位的职工,2009年入职。单位规定,每天晚上八点钟下班。今年1月份,赵先生下班后,驾驶电动车到医院看望生病的好友,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赵先生住院30天。出院后,赵先生找到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单位以发生事故时为下班时间且赵先生是去办私事为由,拒绝工伤赔偿申请,赵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这样的情况可以算作工伤吗?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赵先生八点下班,随即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在合理的时间内,至于是否属于合理路线,赵先生下班后从工作单位去医院看望好友,属于突发事件,是其在特定条件下的生活所需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赵先生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 (曾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