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农村五保供养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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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水平,规范五保对象去世后丧葬事宜办理、承包地和宅基地处置等工作,近日,我市出台了《亳州市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自主选择敬老院

《规定》明确提出,五保对象可根据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和自身需求,在本县区内跨乡镇(街道)自行选择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五保对象只能按照属地就近选择敬老院的固定模式,利用“口碑效应”倒逼敬老院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破解失能五保对象护理难题

鼓励动员失能五保对象采取集中供养的方式生活。《规定》指出,对自愿分散供养的失能五保对象,乡镇政府要落实照护人和乡镇干部联系人制度。各乡镇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分散供养的失能五保对象照护情况评估,如发现照护人未履行照护职责、影响五保对象身体康复的,应当集中供养。同时,我市逐步提高失能五保对象生活医护标准,对集中供养的全失能五保对象,按每年3.6万元标准拨付生活医护费用。

免费办理“身后事”

根据《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有关机构免费为其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五保对象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红白理事会或其亲属办理,按每人3000元丧葬费的标准予以补助。免费为五保老人办理“身后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让每个五保老人都能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

依法收回土地

《规定》指出,五保对象死亡且整户消亡后,其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合理分配使用。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1-6月,累计发放五保对象供养金8516.306万元,拨付失能五保对象照料护理费850.13万元,6月当月保障五保对象29179人。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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