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梅 林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唐 峰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万学林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杨国明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顾玉华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19年10月25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梅 林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唐 峰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万学林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杨国明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顾玉华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