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律援助提标降槛扩面、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以群众满意度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意见》明确,将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法律援助提标降槛扩面,加强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宽至低收入群体。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三台”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深化融合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实现数据信息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共建共用。
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类型多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充分发挥司法所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和村(社区)法律服务微信群,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将公证业务纳入本地区服务业规划,进一步拓展服务三农、金融、司法辅助等公证业务,保持公证员队伍和业务发展稳定增长,着力解决县域公证机构队伍数量不足和偏远地方群众办证不方便等问题。
《意见》明确,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集中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双培养工程、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助力脱贫攻坚专项行动等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并将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强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工作,组织律师积极参与“1+1”中国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
《意见》强调,要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
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配备,在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定期开展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设计评选活动,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和多功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落实司法救助制度,重点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在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时进行辅助性救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意见》明确,要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做好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金融、产权交易等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审判等方面的证据支持作用,鼓励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探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等争议解决的公益司法鉴定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意见》强调,要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落实常态化值班律师制度。
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在家事、商事、破产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
《意见》明确,积极为全市重大经贸活动和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对外经贸往来、文化交流、电子商务等公证合作领域。建立涉外鉴定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涉外鉴定质量。整合仲裁优势资源,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
以群众满意度检验服务工作成效
《意见》明确,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县区成立公共法律服务领导协调组织。
《意见》指出,要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提升服务综合效能。
《意见》指出,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巩固完善“3+X”建设模式,整合进驻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职能,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参与构建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安徽法律服务网。
《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实施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
严格司法鉴定人员能力考核,落实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规定,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做到随时评价、随单评价,服务一次、办事一次,接受服务对象评价一次,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意见》还明确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科技创新等保障措施,促进工作落实。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常态化、可持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探索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奖励、表扬、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并提供必要支持。
加强科技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推动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个性服务方向发展,实现法律咨询、事务办理“掌上办”“指尖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实现数据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共建共用。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把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