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佘树民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0年12月24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年龄原因,佘树民提出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佘树民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