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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划分?若已到使用年限,应如何续用?续用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答: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6年12月8日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该文件明确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尚未出台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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