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 我市发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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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 祝某非法炼铅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其与环境保护部门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愿意赔偿生态恢复费用。4月6日,亳州中院依法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据悉,这是我市发出的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2020年8月10日,根据市热线办转办的线索,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发现,祝某在涡阳县某公司内经营废旧电瓶提炼厂,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废旧铅酸蓄电池炼制铅块。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称重旧铅酸电池的含铅废料21.76吨,冶炼废渣26.12吨,冶炼成型的铅块14块。

经确认,祝某非法处置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废物性质为危险废物,非法冶炼行为对周边排水沟水质和厂区门口部分土壤造成了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32.79万元。

今年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与祝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祝某赔偿生态恢复费用19.79万元,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定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亳州中院受理申请后,于3月5日在网站刊登公告了该协议,公告期30日。亳州中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该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介绍,本案是一起非法冶炼废旧铅酸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适用磋商制度追究环境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支持与确认,是我市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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