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宋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7月份,姜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宋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由黄先生进行保证,借条中约定,张某于2020年年底将该借款偿还给宋某,下述保证人宋某。债权到期之后,姜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该笔借款,于是宋某将姜某与黄先生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至人民法院,黄先生觉得委屈,咨询本报律师团,宋某这种做法合法吗?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案例中,并未约定黄先生的保证方式,所以在法律上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即宋某只能先起诉姜某,在起诉且执行后仍无果的情况下,才可起诉黄先生。(记者 曾莹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