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了地产中药材脱皮加工行业污染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多名人员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一、谯城区谯东镇田某坤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洒水罐车倾倒生产废水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发现,亳州市谯城区田某坤种植专业合作社污水处理站不能正常运行,长期将处理不达标的白芍脱皮生产废水运输到亳州市谯城区涡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2021年8月19日、20日,该合作社擅自将未经处理的白芍脱皮生产废水让人用洒水罐车倾倒在谯城区观堂镇后支庄支赵沟内共计六车(约56吨),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取样分析,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
该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该合作社处20万元罚款,同时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二、谯城区沙土镇刘先某、刘兴某白芍脱皮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
2021年8月18日夜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驾驶着安装了PM2.5走航仪的执法车,行驶到谯城区沙土镇李竹元行政村小刘庄附近时,移动执法终端生态环境物联网程序显示PM2.5数据剧增。执法人员立即下车在周边排查发现,在该村北头一水沟旁,有两个白芍脱皮加工点,两台燃煤土灶正在使用,烟气直排周边大气环境。六台滚筒脱皮机正在进行中药材白芍脱皮加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旁边水沟里。经取水样监测分析,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经查,该两处加工点分别由该村村民刘先某、刘兴某建设,无环评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散乱污”小作坊。
刘先某、刘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刘先某、刘兴某分别处10万元罚款,同时将两人移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并要求当地镇政府立即给予取缔。
三、谯城区城父镇何魁某白芍脱皮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
2021年8月19日夜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驾驶着安装了PM2.5走航仪的执法车,行驶在谯城区城父镇乡间小路上,当走到杨庙行政村何庄自然村时,移动执法终端生态环境物联网程序显示PM2.5数据剧增。执法人员立即下车在周边排查发现,在距执法车约600米一树林里有人正在使用燃煤土灶,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烟气直排周边大气环境。多台滚筒脱皮机正在进行中药材白芍脱皮加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旁边土坑里。经取水样监测分析,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经查,该加工点由该村村民何魁某建设,无环评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散乱污”小作坊。
何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何魁某处十万元罚款,同时将两人移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并要求当地镇政府立即给予取缔。
(记者: 汝平 通讯员:刘峰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