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亳州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由一名法官进行了独任审理。这是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亳州中院首次以独任方式审结二审民事案件。
亳州中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适用独任制审理后,由一名法官进行了独任审理。
在开庭前,法官耐心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二审案件必须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此规定,二审部分案件也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独任制审理具备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效能,优化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记者:李锦文 通讯员:孙曼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