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不得出售或出租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亳州晚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亳州晚报或亳州新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亳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地下车库(位)登记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建筑物”。规划为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注明“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不得出售或附赠;出租的,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人防工程实行平时使用证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放和审验工程使用证。

《办法》指出,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的地下车位不得分割登记、转让、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不得改变规划用途。

《办法》还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库(位),不得出售、出租、附赠,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销售。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地下机动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除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属业主共同所有外,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原则上一套房子只能登记一个车库(位),多余地下车库(位)应当公开,可向本小区内业主进行出售、附赠,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建筑区划内地下机动车库(位),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原因导致地下建筑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及变更申请登记的,权利受让人原则上为建筑区划内业主。

记者:李鹏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


(责任编辑:丁静)

文章不错,点个赞再走呗!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