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亳州市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查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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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我市近日印发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查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压紧压实全市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明确,将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和人民网留言中生态环境类群众信访、省12369环保热线平台转办群众信访、市领导交办生态环境信访、12345市长热线和政风行风热线中生态环境类信访等全部纳入考核范围,由市委督查考核办、市长热线办、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全面梳理后,每季度抽取不低于15%(其中对中央、国家和省级层面新交办信访全覆盖),通过现场查勘、走访问询等方式进行核查。

《办法》要求,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查处工作按季度实施考核。根据相关县区、市直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分别在考核基数分中扣减分值。累计扣分一定分值,将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对累计扣分较重的,将提请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县区委(党工委)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相关县区委(党工委)或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要召开专题会检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办法》强调,每季度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查处工作考核的具体情况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各县区纪委监委(纪工委)、组织部(党群办),作为选人用人重要参考。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纳入市对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事项考核分值。

记者:汝平 通讯员:孙凌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 

(责任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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