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我市近日印发了《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用地需求,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乡村振兴。
《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由兴办(举办)的企业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且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符合相关规划条件,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要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意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