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银行卡 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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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银行卡、网银U盾等物品仅限个人适用,将其出售、租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也构成犯罪。近日,谯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给农某,农某又转手卖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获利。陈某卖给农某的银行卡中转入诈骗资金260万元,后陆续被转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李锦文 通讯员:徐鹏

(责任编辑: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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