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洗钱”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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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结该县首例洗钱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至2021年2月份,在银行上班的庄某某(另案起诉)虚构替银行客户提供“过桥”资金能挣取手续费的事实,骗取不特定人员的资金,造成集资参与人重大损失。在集资过程中,庄某某曾使用与其共同生活的被告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庄某某告知刘某某其因“过桥”拖欠他人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准备逃匿躲债。刘某某明知庄某某无经济能力,仍要求庄某某还其娘家的“债务”。刘某某的一银行账户到庄某某多个账户转移的犯罪所获资金一百余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钱款以转账或提现的方式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掩饰、隐瞒他人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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