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需要我们登记个人资料的情况越来越多,几乎涉及到人们衣食住行方方面面,可就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套取公民个人信息,谋取利益。对此,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律师:给大家举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老王经营着一家便利店,有一个网络公司找到他,向他购买全部会员顾客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老王想都没想就以1条信息5元的价格卖出,几个月后,一名顾客遭遇网贷诈骗,损失数万元,后知后觉的老王这才发现自己酿成大错,最终法院依法要求老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正式通过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高法、最高检作出了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纳入这一范畴。
此外,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