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之前在报纸上看到一起案件,案件中两名学生在本村一个鱼塘玩耍时不幸溺亡,孩子家长要求鱼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鱼塘主人已经尽到提醒警示的义务,无须担责,而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须担全部责任。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律师:从调查看,该案中鱼塘地处偏僻,平时少有人迹,鱼塘边上立有“水深危险 请勿靠近”的警示牌,两个孩子的自行车就停放在警示牌旁边。两个孩子已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判断和分析能力,对于在鱼塘玩水的危险性是具备认知能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并未起到法定监护人的作用,没有履行到监护、安全教育和保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两个孩子的父母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