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措施及其启示

——以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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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反腐败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有效遏制腐败,党的反腐工作从制度体系建设、思想教育、作风建设等多方面发力。此时期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对党的反腐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党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地位发生根本性变化。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运动的规律决定有部分工人领袖要蜕化,俄国布尔什维克党执政后也出现漠视群众、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基于此,党科学预见了执政后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毛泽东指出建国前夕党内已出现以功自居、贪图享乐、意志消退的情绪,少数党员经不住糖衣炮弹诱惑而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权建立后,刘少奇指出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思想决定部分党的干部会腐败化、官僚化。党充分认识到历代统治者都是因腐败而灭亡的历史周期律,将严防腐败作为长期执政的有效途径。因此,建国后党高度重视反腐工作。

二、党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此时期,党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从改造社会根本制度入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使集体主义取代个人主义、社会平等取代社会特权、劳动观念反对剥削观念、无产阶级思想反对资产阶级思想成为社会主流认同,为此时期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奠定社会制度基础。

(一)加强反腐败法律法规建设

为使新中国反腐工作有据可依,党和国家加强反腐败法律法规建设,规范腐败犯罪的界定和惩治。195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相继发布,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问题的处理方针、办法、步骤及批准权限等,表明新中国对贪污腐败犯罪的零容忍和严处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必须接受群众监督、中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控告,这样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立,对打击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腐败犯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二)完善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制度

此时期,我国建立起组织和行政双轨道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方面,1949年11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中央及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负责检查中央和地方党组织、干部、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受理、审查和决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1955年3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监察委员会,基本职能不变。1956年中共八大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部分明确“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地位。行政监督方面,建国后政务院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1954年9月,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称监察部,在电力、工业、财政、交通等主要职能部门下设国家监察局,省设监察厅,区市设监察局,1956年又加强了对县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及工作人员的监察,各级监察机关职责是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令,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等实施监督。

六十年代,伴随国内政治环境严峻,纪检监察工作遭受波折。监察部撤销后,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入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主管部门“人事监督”职能范围,实权归于各级党委,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党内监督实现。1960年,面对一些监察机关向党委隐瞒实情的状况,中央监委要求各级监委加强向党委反映情况。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同级监委的领导,地方各级监委要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的监督,有权直接向上级党委和监委,甚至党中央直接检举其违法乱纪行为。此时期党和国家建立的纪检监察制度虽有阶段性侧重,但始终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内,奠定了我国纪检监察体系的基础框架,也有效防止了腐败问题产生。

(三)重视干部管理制度建设

建国后,为适应新中国政权建设和经济恢复需要,党通过选拔、团结吸收、留用等渠道建设干部队伍,其中有工农、老革命干部、青年学生以及原国民党政权机关工作人员,干部队伍相对复杂,加之部分国家机关具备生产职能,致使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沉溺于机关生产,追逐利润、贪图享受,贪污腐败严重。因此党和国家从干部管理制度建设入手遏制腐败。一是消除干部的特权思想,防止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1952年3月,政务院发布《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结束机关生产;1953年规定党政军群负责人在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得接送、宴会和送礼;1955年工资制改革后,国家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并改行货币工资制,随后又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家宿舍家具、水电取暖、托儿所教育等作出具体收费规定,进一步削弱国家干部的特权思想,营造廉洁氛围;1960年和1962年党和国家重申禁止用公款送礼请客,并对办公用房、集体宿舍的使用和各级招待部门的工作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加强对干部的任职审查。1953年11月,中央发布《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的决定》,并且在二到三年内完成对全国干部的审查,揭露了一批干部的腐败案件,有效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

三、党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加强反腐败法律法规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治腐

新时代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快完善反腐法律法规体系。新时代我国依法治腐进程加快,反腐法律完善态势明显。但目前反腐败的相关条文散布于不同类型法律中,系统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反腐败相关职能机构责任分配、腐败犯罪行为取证与定量定刑方面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要推动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出台,作为反腐败工作的纲领,也要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渗透,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来监督公权力正确行使,切实做到依法治腐。

(二)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是遏制腐败的关键环节。一是要保持制度的生命力和执行力,建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制度执行机制,避免相关反腐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二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营造“不能腐”体制机制的重要途径,要优化反腐败的资源配置,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查机关相关职责,解决监察范围狭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以实现党内监察与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目标,从制度建设上凝聚反腐斗争合力。

(三)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管理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关键少数”,他们的廉洁自律起到带头表率的示范作用。因此,新时代反腐要在制度上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管理,及时创新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管理,督促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加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严防权力腐败。一方面对清廉先进的领导干部予以表彰,树立良好示范效应,优先提拔任用。另一方面对贪污腐化的领导干部毫不留情,要作为典型教育“绝大多数”,助推清廉风气弘扬。

〔本文是亳州市2021年度全市党校系统重点课题《1949-1978年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措施及其启示》成果(项目编号:BZDXKT2021010)〕

(责任编辑: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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