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公众关心的话题。为了更好保障“住有所居”,民法典新设立了一种权利——居住权。我市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可办理居住权登记。
为什么要实行居住权登记?哪些人可以进行登记?如何进行登记?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房子不归我 也能安心住
房屋不归自己所有,就不能安心居住吗?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之所以新设居住权,是因为住宅的单一产权,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所需。在现实中,一些人想将房产遗留给某人,但还有必须照顾、使之居有定所的人,就可以通过居住权的设立,将住宅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可以实现一项不动产物权惠及多个群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国家首次从民商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是受到限制的,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障碍,即虽然交易的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户登记,新房东也不能赶走依合同约定,或者依遗嘱方式居住的居住权人。
购买二手房 要查居住权
我市近日印发了《通告》,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可办理居住权登记。
根据《通告》,居住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以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义务人等发生变化的,居住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居住权人死亡的,因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可以依法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据介绍,居住权不仅可以在父母、子女、夫妻、兄妹等亲属间设立,也可以在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进行。比如,失独老人先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再把名下房屋出售,老人可以在晚年获得一笔收入,实现以房养老。
再比如,独居老人李某有一个长期为自己服务的保姆苏某,保姆苏某已经60岁了,但举目无亲,老无所依。李某有A和B两套房,虽然觉得保姆苏某很可怜,但又并不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中一套房遗赠给保姆苏某,因为他觉得这样对自己的子女显得过于苛刻了。于是,李某订立遗嘱:李某死后,儿子继承房屋A,女儿继承房屋B,但在B房屋上为保姆苏某设立一个终生的居住权。李某去世后,尽管后来该房子为李某子女所继承,但是保姆苏某享有居住权,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
法律人士表示,今后购买二手房,有了一条必备的手续,就是购房人在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居住权登记 暂时免收费
为便于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工作,我市制定了不动产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并制作了不动产居住权合同范本,确保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居住权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结。
居住权首次登记申请主体为,以居住权合同设定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全部所有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首次登记材料。
居住权变更登记申请主体为,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因居住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居住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为,居住权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申请;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居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人单方申请;居住权合同解除的,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通告》明确,暂时免收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费用。待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后,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