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为保障参保职工医保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5月1日起,我市对城镇职工基医保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参保缴费政策。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退休后,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及企业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二是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连续足额缴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参保期间,若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自补齐中断缴费后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缴费,要继续按月连续足额缴费3个月后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是调整职工与居民参保状态切换政策。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和居民,因就业状况变化须切换参保关系,可以实现参保状态“无缝衔接”。
四是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城镇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保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将按月发放至单位账户,期间,若单位或个人医保断缴或未按时足额到账,次月停发生育津贴且不再补发。
五是调整职工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参保职工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15%;未转诊备案的,不支持直接结算,在市内同级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市内外突发状况需急诊急救,可不备案,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10%;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备案的重特大疾病(仅限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血友病4种疾病),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