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以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截至6月底,全市共查处食品案件624件,案值47.0347万元,罚没款520.9961万元,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手工水饺店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9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检查问题整改清单,对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某手工水饺店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核查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从郑州物流港进口虾批发店以197元/盒的价格购进7盒厄瓜多尔白虾(规格:1.4kg/盒),生产日期:2021年10月3日,生产批号A418-1578。当事人未按2021年6月7日亳州市谯城区发布的《亳州市谯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文件关于设立谯城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谯疫防指﹝2021﹞6号)的规定,未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以及未进谯城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毒等,违反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3.6条之规定。至案发时,上述厄瓜多尔白虾尚未售出,涉案食品被依法查扣,货值金额1379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厄瓜多尔白虾7盒(重量:9.8kg)、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利辛县中疃镇集贸市场孙某生食销售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2年1月21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利辛县中疃镇集贸市场孙某生食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肉案上摆放有34.65kg“猪肉”,在猪肉上未发现检验检疫章。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从中疃镇街上村民武某手中购进36kg没有检验检疫章的猪肉,进价18元,售价22元,至2022年1月21日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了1.35kg,货值共计792元,获利5.4元。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八)项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某冷冻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04月2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蒙城县某食品店冷库内有标注为丹麦进口的冻猪肋排8件,每件10公斤,内外包装上均无安徽冷链食品监管溯源标志。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从南京天环市场陈某处共购进丹麦冻猪肋排10件,共计100公斤。进价31元每公斤,销售价33元每公斤。到检查时已销售20公斤,剩余80公斤,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及时进入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
当事人经营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进口冷链食品逃避闭环管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及(GB31605-2020)3.6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蒙城县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进口冻猪肋排8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芝麻香油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月5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抽检计划对当事人蒙城县某芝麻香油厂生产的小磨香油进行抽检,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亳州市市场局转办《检验报告》(NO:ZQJY-2022-W0102287、 ZQJY-2022-W0102273)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两个批次(2021-11-5/2021-10-23)的小磨香油,每个批次生产30瓶,两个批次共生产60瓶,生产成本是18元/瓶,销售价是20元/瓶,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磨香油的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磨香油,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涡阳县青疃镇某超市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粉丝和韭菜案
2022年3月2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对涡阳县青疃镇某超市进行食品抽检的抽检报告,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粉丝及韭菜抽检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8日购进该粉丝500kg,购进价格为5.4元,销售价格为5.98元,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990元,违法所得为290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6日购进该韭菜10kg,购进价格为7元,销售价格为7.96元,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9.6元,违法所得为9.6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9.6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销售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7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徐某租住地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有10多人正在听当事人推荐产品(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衣型压片糖果“寿世芝华” 等),产品为普通食品。宣传上述产品的对应功效(如“寿世芝华”对应的疾病是更年期退化症,妇女病,皮肤病,痛风,老人斑,骨折或手术后加速复原,全身酸痛等)。现场发现有相关产品和宣传白板、宣传资料、宣传彩页及一名中医师在坐诊。
经查,当事人2019年11月起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上述产品给家人食用,并向周边朋友介绍传播,不定期的在其租住地集中宣传产品的治疗功效。为增加可信度,屋内张贴有“面诊全系应用”、“舌诊全息应用”等宣传图,并邀请一名中医师不定期坐诊。一部分为客户自行在手机微信公众号“春芝堂食用菌官方发布”注册账号购买,一部分由当事人用个人手机账号购买,至案发之日,通过当事人手机账号购买的产品总货值是9.2764万元,购买商品“商城”会返抵用券,目前为止已给当事人返券14次,价值3万元,抵用卷可在“商城”用于购买该公司产品。
当事人为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宣传具有治疗功效,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2022年6月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销售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案以涉嫌诈骗罪移送谯城区公安分局。
记者:李锦文 通讯员:丰铁峰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