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可要求撤销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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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我与陈某是夫妻,陈某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因此住院治疗,但没有将其患病情况告知我,婚前检查中也隐瞒病情,婚后因陈某病情发作再次住院治疗我才发现她的病情。我能否要求撤销与陈某的婚姻?

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患有重大疫病并非不能结婚的原因,但患病一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撤销婚姻。《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了三种暂缓结婚的情形,包含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含精神分裂症。综合来看,精神分裂症属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因此魏先生有权在得知陈某病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和陈某的婚姻。

(责任编辑: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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