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迎峰度夏(冬)期间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7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这对我市工商业用户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变化一,自今年7月1日起,每年7、8月期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每日用电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24:00;低谷时段调整为0:00-9:00;9:00-16:00为平段。其他月份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范围不变。即:平段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用)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用后,低谷电价下浮58.8%,每年季节性高峰期间(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1%。
变化二,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7月1日起,季节性尖峰电价执行触发温度范围调整为在日最高气温≥35℃或日最低气温≤-3℃时,尖峰电价标准仍按0.072元/千瓦时上浮。简单地说,当最高气温≥35℃或最低气温≤-3℃,那么第二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7、8月份高峰时段16:00-24:00或其他月份高峰时段9:00-12:00、17:00-22:00,执行的电价在原来电价基础上上浮0.072元。
变化三,持续开展应急跨省购电预告。7月1日起,因应急跨省购电产生的损益,原则上按照“月预告、周修正”方式发布。月末3日前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公示次月应急购电预计损益标准,次月内根据工商业用电量和应急购电实际情况,每7天滚动修正一次并进行公示,次月结束后公示上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最终结算标准。广大电力用户可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查询。
此次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优化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用户积极参与削峰填谷、合理安排用电,既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也有利于维护迎峰度夏(冬)全社会能源保供工作平稳有序。建议各类工商业企业根据最新电价政策做好生产用电安排,主动实现错避峰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