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有猫腻 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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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日前,涡阳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一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三倍赔偿原告消费金额,原告退还货物给被告。

2023年2月28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涡阳县某茶庄购买普洱茶2饼、白茶1饼,价值900元。原告购买涉案茶叶后,发现被告所售的茶饼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3月8日,而普洱茶执行的《GB/T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发布日期为2008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售卖的普洱茶标签日期早于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原告向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经营行为违法,被告在2023年3月13日作出《情况说明》表示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不合格商品将影响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买受人李某为生活所需购买茶叶,属正常的消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经营行为违法。然而,被告认为原告李某是职业打假人,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牟利的证据不足,其抗辩不成立。被告应当酌情赔偿原告合理请求部分。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结果,现已自愿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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