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门诊报销“门槛费”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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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省医保局通知要求,我市优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政策,提高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待遇,新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政策明确,降低职工普通门诊报销起付线(门槛费),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800元,调整到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400元,年度累计最高400元。

具体来说,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下同)已达400元的,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

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已达200元但不足400元的,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10月1日前,个人门诊费用不足200元的,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200元后方可享受待遇: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参保职工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就诊时所在医疗机构计算起付线: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达到200元(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费用纳入累计),可直接享受待遇;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门诊费用累计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定点零售药店和未定级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两定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未定级的门诊部等)全部纳入门诊报销基金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纸质处方和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按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执行,报销额度纳入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明确异地人员双向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已办理备案的异地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参保地门诊就医报销待遇。已享受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按照参保地报销政策予以补差报销,合并报销金额不超过当次门诊就医费用。

调整职工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提高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标准及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退休职工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0元。在职职工在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退休职工提高10个百分点,分别为70%、60%。此前已享受了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的,不再按新政策重新计算报销待遇。

参保职工经门诊统筹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范围。经门诊慢特病报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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