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期限 过期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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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没有行使权利,依法驳回其主张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26日,债务人张某某因周转资金急需用钱,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由张某、张某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查后发现,该借款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后,由于民法典规定,担保责任不明的,按照一般担保方式承担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担保期限六个月。由于本案在受理时,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担保期限并未写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担保责任不明,故法院认定本案的担保是一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是借款到期后的六个月,本案担保期限已经超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对担保人的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方式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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