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闯祸 监护人担责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亳州晚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亳州晚报或亳州新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阚疃法庭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4月16日下午,被告谭某在利辛县人民南路骑行电动车时撞到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的家人邵某等四人遂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谭某骑行电动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四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谭某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庭后达成调解协议,谭某的监护人即谭某父母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了孩子和他人的安全,作为监护人,要教育引导孩子遵守交通法规,避免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常艳敏)

文章不错,点个赞再走呗!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