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宠物狗 男子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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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亳州男子杨某某多次投放含有氰离子成分的有毒诱饵毒杀宠物狗,再将毒死的狗偷走出售,近日,谯城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凌晨,在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投放有毒诱饵,将被害人古某某的黑色土狗毒死后,并盗窃三只鸡,后将盗窃的狗出售。

同年2月28日,在亳州高新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投放有毒诱饵,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只哈士奇和一只金毛毒死盗走后出售。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投放有毒诱饵将被害人孟某某的一只牧羊犬毒死后盗走出售。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实施三次盗窃行为,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410元。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药狗使用的药物成分内检出氰离子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有前科,依法从严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抢、毒狗事件,除了给失主造成损失,也给公共食品安全埋下隐患,盗犬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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