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起纠纷 温情调解护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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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利辛法院马店法庭审理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詹某某系广东省潮州人,两地相距较远,法庭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一次性调解结案,免除了詹某某来回奔波的辛劳,受到当事人詹某某的好评。

原告詹某某系广东潮州人,2010年期间,在江苏打工与马某某相识并相恋同居,2011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马某某还经常对詹某某实施家暴及辱骂,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导致无法生活下去,原告詹某某诉至马店法庭,要求与马某某离婚,并抚养小女儿。

马店法庭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本案的原告詹某某系广东潮州人、相距较远,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约定好时间,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调解,因詹某某对小女儿颇有感情,在调解中坚持要求抚养,马某某同意离婚,但拒不同意小女儿由原告抚养。

案件在调解中,具办法官背靠背调解,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共同生育的三个孩子均由马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但原告詹某某享有随时探视的权利,双方达成一致,案件画上了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官据此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做到了案结事了,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延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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