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湿地有了地方“护身符”

《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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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了解到,《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目前,我市建设有湿地公园5处,发布一般湿地名录65个,湿地保护小区123个,湿地保护率达51.82%。湿地内生物种类多样,有多种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规定,2023年5月,我市决定将《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以地方性法规约束和保障推动湿地保护长效化、规范化。

为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明确按计划、分步骤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借鉴江苏省、杭州市等省市湿地保护管理有关做法及法规政策,并深入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立法调研和意见建议收集,起草了《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座谈讨论、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立法调研等环节,形成了《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10月2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11月17日,经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市是全省第一个制定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地级市。下一步,我市将认真做好《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等各项工作,把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水平,努力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亳州。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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